为改善湖北省水环境质量,加强农村水环境保护,2020年7月1日起湖北省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文末可下载该标准)。这是湖北首个针对农村地区制定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下面专业的农村污水处理服务商为大家简要介绍下标准的内容。
据悉,该标准根据农村污水处理规模、污水特点和纳污水体等,分三档监测管理7种污染物。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蔡俊雄表示,不搞一刀切是该标准的亮点之一。据介绍,规模在100-500m³/天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规模在5-100 m³/天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根据出水排放去向执行对应的排放标准。规模小于5m³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则执行三级标准。
同时,湖北省标准更注重实效。据介绍,针对农村水体黑臭问题,该标准选择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4项污染物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工艺可达标性强;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3项污染物则作为选择控制指标。有乡村餐饮废水排入情况下,增加动植物油控制指标。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该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在2021年1月1日前达到该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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