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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环保企业需警惕伪PPP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1-03 10:19:05    点击数:-   【

PPP,是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运营的一种制度创新。目前国内大多数的PPP项目大多由国企或者上市公司参与,民营资本很少参与。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垃圾处理行业的市场运行,提高政府参与效率,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 PPP 模式的通知》,这无疑为优秀民营环保企业参与PPP项目扫清了障碍。

然而并非所有的项目都采用正规的PPP模式,市场上出现了明股实债、保底承诺和建设-移交(BuildTransfer)为运作方式”的“伪 PPP”。民营环保企业及民间资本在积极参与污水、垃圾处理领域的PPP 项目的同时也需要有良好的风险意识,谨防 “伪 PPP”。一起来深入了解伪PPP的几大特征。

第一,明股实债的“伪 PPP”。明股实股按照字面意思解释是:表面看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这种投资方式虽然形式上是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本质上却具有刚性兑付的固定的保本约定。在 PPP 领域中,政府或者地方政府成立的平台公司承诺给予引入的社会资本一定的利息或在一定期限内承诺回购股权,这就相当于贷款,就属于以入股的名义发放债券,是典型的“明股实债”。

第二,BT 项目类的“伪 PPP”。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BT 是“伪 PPP”的

另一种形式,BT 形式下工程时间较短,一般 3~5 年,但 PPP 项目因有涵盖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时间一般为 10 年甚至更长。财政部曾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不予受理其示范项目申请,这主要是因为BT 项目属于短期合作,并不具备长期契约的许多特点。

第三,非 PPP 模式范围内的项目。《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

意见》(国办发 201542 号)第一条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PPP 项目需要具备的首要特点是,以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为根本目的,在满足公共需求的前提下,依照使用者付费原则,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兼顾私人资本的盈利性。

第四,签约主体不合格的“伪 PPP”。签约主体不合格包含政府一方主体不合格,也包括社会资本一方的不合格。政府一方不合格主要体现在,作为 PPP 项目代表政府一方签约的不是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事业单位,而是政府下属的国有企业或者融资平台;社会资本一方不合格体现在,签约的社会资本是地方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或融资平台。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第二条指出: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第十条??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第二十一条确认谈判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目前法律法规未对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在外地以社会资本身份进行投资的限制。

此外,“伪 PPP”的类型还有固定回报、回购安排、未进行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未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采购等形式。

污水、垃圾处理领域 PPP 要求

首先,《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 PPP 模式的通知》要求在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全面实施 PPP 模式时,除严格执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42 号)等相关规定外,还应认真贯彻落实污水、垃圾处理领域各项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相关税费政策。严格合同管理,相关合同文本中应明确有关绩效考核、按效付费条款,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其次,各级地方财政要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领域财政资金转型,以运营补贴作为财政资金投入的主要方式,也可从财政资金中安排前期费用,以奖励的方式予以支持,以逐步减少资本金投入和投资补助。加大对各类财政资金的整合力度,在涉农资金整合中,要充分统筹安排与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相关的支持资金,形成政策资金合力,优先支持民营资本参与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