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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核心亮点解读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8-01-02 11:11:09    点击数:-   【

元旦伊始,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正式生效,新版《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法)除了强化地方政府在水污染保护方面的责任,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还有诸多亮点。江苏力鼎环保作为分散式污水处理专家对新法关于农村污染治理的核心内容进行了梳理,今天将分享给大家。

亮点一:多项新规定措扎实推进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1、 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置

新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2、加强化肥农药环保管理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药、化肥的施用量占世界上占的比重很大,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此次修改,新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中明确提出在制定农药、化肥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加强对运输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农药。

3、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狠抓农田灌溉用水

新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明确在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的县、乡级政府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同时,新法第五十八条还明确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禁止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

亮点二:首次将河长制引入法规,并明确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

新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施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亮点三:明确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相衔接,新法第十七条规定:“未达到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限期达标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并在第十八条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亮点四:取消水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验收行政许可

原第十七条改为新法第十九条,其中第三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原“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被删除。

此外新版《水污染防治法》对于饮用水水源区、排污许可证、污泥处置、船舶水污染防治等多达55项规定进行了修改,相信新法的实施,将对改善我国水环境发挥重要作用。